项目名称 | 中保车服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份(占总股本的4.71%) | 项目编号 | N0260GQ24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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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399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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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18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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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福田区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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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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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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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中保车服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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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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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万元) | 63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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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 企业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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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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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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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从事广告业务;汽车保养、美容、维修的零配件供应;提供救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以上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及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理赔技术服务,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提供与保险、再保险市场相关的研究咨询。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联网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软件销售;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停车场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道路及汽车救援、道路清障服务、汽车保养、美容、维修、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为汽车代驾、代检、安全检测提供技术服务;提供与保险、再保险市场相关的培训及数据信息服务(不含学科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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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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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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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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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小财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7.65 |
深圳市保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94 |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9.41 |
深圳市中保新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47 |
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4.71 |
北京博通畅达科技有限公司 | 4.71 |
深圳市前海新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 3.76 |
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3.18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14 |
上海和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1.88 |
其余5个股东 | 6.15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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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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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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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4.73 | -4318.73 | -4318.73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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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9.2 | 9248.94 | 42920.26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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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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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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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92.2 | -1851.29 | -1851.29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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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12.43 | 14343.46 | 41068.97 |
2、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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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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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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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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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71%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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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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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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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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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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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3-12-14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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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所持中保车服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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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399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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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632 505 928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1.本次股权转让,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原股东如需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在挂牌期间提交相关材料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申请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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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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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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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2024-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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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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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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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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