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湖州市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湖州市长东片区荣丰村汤吉荣部分厂房(湖州丰逸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残值处理项目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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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约定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3.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4.该项目位于 长东片区荣丰村 。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现场拆除范围图片仅供参考,清单以外部分不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标的物的实际面积、品质、数量以现场实物交付为准。特别提示:实际需拆除范围以转让方指定的地面建筑物以及交付时存在的构筑物、附属设施等,具体数量、质量、面积均以标的物实际交付为准,建筑物的面积及其它若有误差,则不影响成交价款,并与转让方无涉,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5.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踏勘、自行测算),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面积、品质、数量等相关风险),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修改合同价格或拒付价款等,否则将视为违约。6.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 王先生 ;电话: 0572-2939562 。7.转让标的拆除区域范围内的综合管线由意向方自行勘查,后期如因受让方施工损坏,需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损失。8.标的可能涉及大件运输,意向受让方须充分考虑运输环节中的各种要求及风险。9.如涉及本项目转让方服务费,该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南太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 | 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滨湖街道湖州市明飞路99号2幢-1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0078292328X4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0.0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 10 万元至指定账户(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2.本项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收据/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税率为 13 %,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3.受让方须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转让标的的交付时间为受让方支付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后 15 个工作日内。4.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交易合同》(样稿)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成交价款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5.受让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 10 万元拆除安全履约保证金(户名:浙江南太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行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账号:1205220019001037557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 30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6.如受让方逾期或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违约无法履行合同的,受让方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因受让方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实际损失、第三方索赔、律师费、诉讼费等),转让方均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扣减后如履约保证金不足原数额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15 日内补足至原数额。7.工程拆除范围:(具体请根据标的具体情况增减)(1)拆除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仅限建筑物钢结构、钢筋混凝土基础拆除(不含其园区内硬化道路的凿除),园区地面以下指定的工业管道、电缆及设施严禁开挖并做好保护措施)、构筑物、附属设施、不可搬迁的设备拆除、绿化苗木清除、现场场地平整及垃圾清运等。(2)拆除现场外围原有围墙保留,不在本次拆除范围内。围墙基础边 公分不得开挖,如因施工原因造成围墙倾斜、倒塌,施工单位需恢复至原样,由此产生的费用转让方不予另行支付。建筑物拆除后产生的围墙空缺,空缺处需要由受让方搭建围墙,围挡搭建须采用彩钢板,围挡高度不低于2米,搭建围墙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不再另计。(3)具体要求:1)根据转让方指令对建筑物拆除、垃圾清运、现场场地平整及回填等;2)采取破坏性拆除(不含爆破),所有建筑垃圾须合法合规及时清运移出拆除现场,不得拖延拆除工期,建筑垃圾如未在转让方规定时间内清运离场的,视作受让方放弃建筑垃圾的所有权,由转让方自行处理,同时扣罚受让方履约保证金;3)受让方应将现场进行场地平整及回填,场地平整及回填采用园区内现有土方进行平衡,如发现偷挖宕渣现象,将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4)受让方报价应含水电费、清运费、税金、管理费、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利润等一切费用;5)其余有回收利用价值构件受让方自行踏勘现场综合考虑;6)可回收构件由受让方自行处理;7)严禁采用外购土方进行回填,发现一起罚款 2 万元,发现第二起罚款 5 万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现第三起的直接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8.工期要求:(1)受让方须在接到转让方开工通知起 30日 内完成全部拆除、场地平整,并及时将施工设备清运出场,否则转让方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拆除,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且转让方有权终止交易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2)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处置已拆除建筑垃圾,施工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如未清运完毕,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现场遗留建筑垃圾,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并扣除履约保证金。9.建筑垃圾归属:(1)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等)的所有权归受让方,所有建筑垃圾须合法合规及时清运移出拆除现场,不得拖延拆除工期,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建筑垃圾清运离场的,视作受让方放弃建筑垃圾的所有权,建筑垃圾交由转让方处理,同时全额扣除受让方履约保证金。(2)若受让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埋藏物、无主物等,应无条件交由转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10.施工要求:(1)受让方自行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办理通行许可,通行道路在完工后无偿修复。(2)受让方或其委托的拆除施工单位不得转让或分包拆除业务,一经发现,转让方有权收回拆除权,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3)受让方应安全文明施工并保护好周边环境,考虑交通道路的进出通行,不得随意堆放施工材料。如受让方需要临时住房和材料堆放点,须提前向转让方提出申请,经转让方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内使用。(4)受让方应做好现场勘察,拆除过程中注意现场成品保护(含管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如发生损坏,赔偿、修复等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5)受让方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负责施工人员及周边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施工现场设立醒目的施工指示牌,为所有现场拆除施工人员购买相关意外保险(在本项目交易合同签订前向转让方提供购买保险相关凭证),并与所有现场拆除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期间,受让方须确保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率达到100%,否则视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转让方有权扣除5000元/天的履约违约金。若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受让方应当妥善处理。任何人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都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因受让方未能妥善处理而给转让方带来损失,则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进行追偿。(6)受让方须按照工程建设需要与转让方要求开展施工活动,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并对现场周边设施加以保护。若出现周边设施损坏情况,受让方应做好赔偿与恢复原状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7)如受让方需对旧房墙身、预制楼板和内部装修等部分进行破坏性拆除,则须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机械(挖掘机、炮头机等)或工艺,严禁人工掀瓦操作。(8)受让方须做好施工现场降低噪音污染措施,拆除期间,须按法定施工时间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须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围挡设置、拆除施工过程洒水,所有进出现场的工程车辆必须做好冲洗工作。(9)受让方须按照湖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活动,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接受转让方、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合理安排工程车辆进出;建立有效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10)受让方须自行做好拆除现场的防盗看护工作。若发生盗窃、丢失等情况,外部垃圾偷倒等行为,均与转让方无关。(11)工程拆除清运完毕后,受让方需完成场地整平、覆盖绿网工作。11.如受让方具备相应资质,则由受让方自行组织拆除工作,如受让方不具备相应资质,受让方须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该合同副本一份交转让方备案。相应资质如下所示:(1)施工方资格要求:①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执行标准:须提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②浙江省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2)施工方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①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注册建造师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必须在有效期内】;②若拆除施工单位为省外企业,则项目负责人须在《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中备案,若项目负责人无法提供备案证明,则必须确保在行政主管网站可查询,提供行政主管网站网址并提供该网页内容书面材料(网页直接打印即可),本项目拒绝临时建造师注册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参与。(3)本工程拒绝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挂牌截止日前有与工程建设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拒绝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挂牌截止日前一年内受到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受让方应在合同签订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和拆除合同,如未能达到要求,视作受让方违约受让,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转让价款将全部作为违约金交付给转让方,转让方有权对该项目重新挂牌。12.如涉及本项目转让方服务费,该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展示时间 | 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 | ||
展示地点 | 湖州市长东片区荣丰村 | ||
联系人姓名 | 王先生 | ||
联系人电话 | 0572-2939562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童先生 | 电话 | 05722065382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东街道苕溪东路1518号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王先生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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