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怡同置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24BJ100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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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在地区 | 昌平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30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05-29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低于253202.4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66% |
专业服务机构 | 项目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编号 | G62024BJ10000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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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北京怡同置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昌平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低于253202.4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66%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征集到2家合格意向投资方,满足本次募集资金和持股比例的要求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并取得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同意并签署《增资协议》,则增资达成。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 | ||
募集资金用途 | 增强资本实力和企业竞争力,满足房地产项目开发资金要求,增强市场运作及拓展能力。 |
基本情况 | 名称 | 北京怡同置业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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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昌平区 | 注册资本 | 130437.6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股东个数 | 1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企业股东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近一年年度审计报告 | ||||
2023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60000.21 | 230241.98 | 129758.23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904.91 | -679.37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2024-03-31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84331.07 | 255377.46 | 128953.61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072.82 | -804.62 |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首开发〔2024〕39号《关于北京怡同置业有限公司拟增资事宜的批复》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增资引入2家外部投资方,拟募集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253,202.40万元,对应持股比例合计66%(单一新进投资方持股比例为33%)。 2.投资方须以货币进行增资,一次性支付增资款(已支付保证金的,一次性支付剩余增资款),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3.募集资金金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4.2023年11月27日,融资方原股东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融资方的33%股权,对应出资数额43,044.408万元质押给了青岛云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京昌)股质登记设字[2023]第0000398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和《股权质押协议》置于北交所备查)。 5.2023年11月27日,融资方原股东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融资方的33%股权,对应出资数额43,044.408万元质押给了北京建工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京昌)股质登记设字[2023]第00003982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和《股权质押协议》置于北交所备查)。 6.2023年7月20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与融资方原股东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京规自出[合]字(2023)第0061号;电子监管号:1101002023B000137),土地出让价款319,700万元,受让人为融资方原股东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8月14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融资方原股东和融资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变更为融资方。截至2024年4月30日,土地出让价款319,700万元已全部缴纳完毕,融资方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7.根据融资方《北京怡同置业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专项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24)第110C000043)和《股东借款协议书》(置于北交所备查),截至2023年11月30日,融资方原股东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融资方提供的股东借款余额为2,026,838,848.03元,股东借款按照年利率5.5%标准计息。 8.截至本项目信息披露日,融资方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130,437.6万元。融资方原股东不参与本次增资。 9. 增资完成后,融资方总经理由各方协商提名,并由增资后的董事会聘任产生,且由总经理担任融资方的法定代表人;由原股东委派人员担任董事长。 10.增资完成后,融资方的管理延用原股东的项目管理体系,按照原股东的开发审批流程和操作标准进行项目开发,项目前期物业服务由原股东已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11.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前将全额基础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12.其他信息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意向投资方需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函件、受托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已签署的《保密承诺函》(详见公告附件)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相关文件。同时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意向投资方参与报名主体与实际投资主体须保持一致,股权结构清晰,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出资,不得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含隐名委托)行为。 2.意向投资方经营范围中应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开发且成立年限不应低于(含)5年(以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投资方注册资本不低于(含)80,000万元人民币(须提供营业执照)。 4.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信用评级应为AAA级(以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跟踪评级文件为准)。 5.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应具备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须提供有效期内资质证明文件)。 6.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投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该资金不存在来源于任何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机构或其他借贷平台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或其他资金集合计划的情形,均不涉及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7.本次增资不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增资。 8.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关联方定义:意向投资方的实际控制人、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归属意向投资方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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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交纳时间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遴选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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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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