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2024年洮北粮食收储库维修工程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5月24日14点30分,地点为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六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5月24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011934
项目名称:2024年洮北粮食收储库维修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168.1986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68.1986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2024年洮北粮食收储库维修工程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ZZMCZB2024003
项目概况
2024年洮北粮食收储库维修工程已由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0011934号采购任务通知书批准。潜在投标人应在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jlbc.gov.cn/)免费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5月24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ZZMCZB2024003;
1.2项目名称:2024年洮北粮食收储库维修工程;
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4 竞争性磋商范围:2024年洮北粮食收储库维修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内容);
1.5 建设地点: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
1.6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168.1986万元;
1.7计划工期:中标之日起40天;
1.8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 投标申请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资质有效,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2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证书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应无在建工程;
2.3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之日起到2022年度的审计报告即可;2023年成立至今的企业应提供资信证明);
2.4投标人提供近半年任意一期依法缴纳税收和近半年任意一期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免税免缴的须提供证明材料;
2.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6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7 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企入吉备案相关规定(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2.8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9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 时间: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14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自行在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主体登录界面(http://ggzy.jlbc.gov.cn/)进行基础会员诚信库注册,核验通过后,凭借企业CA锁登录系统,进入政府采购栏目,点击磋商文件领取,查找本项目,免费下载交易文件。下载时必须使用自己的身份,从其他途径获取的磋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3.2答疑澄清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可通过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http://ggzy.jlbc.gov.cn/)交易主体登录进入政府采购业务,点击答疑澄清文件领取下载答疑文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了所有潜在投标人,且投标人也已经收到并明确了该澄清文件的内容,投标人须主动阅知。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5月24日14点30分,地点为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六楼)。
五、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5.1时间:2024年5月24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5.2地点: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六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7.1本次磋商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告;
7.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7.3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方式、金额、明确位置和注意事项等其他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7.4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白城市洮安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
联系人:张岩
联系电话:13514366622
采购代理机构:中智美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地 址:白城市庆学东路6-2号楼2单元1层102室
联系人:王浩
联系电话:15567906663
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合同履行期限:中标之日起40天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024年洮北粮食收储库维修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 编号: ZZMCZB2024003
采 购 人: 白城市洮安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中智美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 纸(另册)
第七章 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4年洮北粮食收储库维修工程已由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 0011934 号采购任务通知书批准。潜在投标人应在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jlbc.gov.cn/)免费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 2024年5月24日14点3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ZZMCZB2024003;
1.2项目名称:2024年洮北粮食收储库维修工程;
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4 竞争性磋商范围:2024年洮北粮食收储库维修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内容);
1.5 建设地点: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
1.6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168.1986 万元;
1.7计划工 期: 签订合同日起40天;
1.8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 投标申请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叁级及 以上资质,且资质有效,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2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证书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应无在建工程;
2.3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之日起到2022年度的审计报告即可;2023年成立至今的企业应提供资信证明);
2.4投标人提供近半年任意一期依法缴纳税收和近半年任意一期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免税免缴的须提供证明材料;
2.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6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7 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企入吉备案相关规定(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2.8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9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 时间: 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1 4 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自行在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主体登录界面(http://ggzy.jlbc.gov.cn/)进行基础会员诚信库注册,核验通过后,凭借企业CA锁登录系统,进入政府采购栏目,点击磋商文件领取,查找本项目,免费下载交易文件。下载时必须使用自己的身份,从其他途径获取的磋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3.2答疑澄清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可通过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http://ggzy.jlbc.gov.cn/)交易主体登录进入政府采购业务,点击答疑澄清文件领取下载答疑文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了所有潜在投标人,且投标人也已经收到并明确了该澄清文件的内容,投标人须主动阅知。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年5月24日14点30分 ,地点为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六楼)。
五、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5.1时间: 2024年5月24日14点30分 (北京时间);
5.2地点: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六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7.1本次磋商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告;
7.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7.3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方式、金额、明确位置和注意事项等其他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7.4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白城市洮安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
联系人:张岩
联系电话:13514366622
采购代理机构:中智美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地 址:白城市庆学东路6-2号楼2单元1层102室
联系人:王浩
联系电话:15567906663
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及要求 |
1 | 采购人 | 招标人:白城市洮安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 联系人:张岩 联系电话:13514366622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中智美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地 址:白城市庆学东路6-2号楼2单元1层102室 联系人:王浩 联系电话:15567906663 |
3 | 项目名称 | 2024年洮北粮食收储库维修工程 |
4 | 项目编号 | ZZMCZB2024003 |
5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6 | 项目概况 | 2024年洮北粮食收储库维修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内容)。 |
7 | 计划工期 | 签订合同日起40天; |
8 | 最高限价 |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168.1986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低于质量安全成本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按废标处理。 |
9 | 投标人要求 | 1.投标申请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资质有效,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证书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应无在建工程; 3.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之日起到2022年度的审计报告即可;2023年成立至今的企业应提供资信证明); 4.投标人提供近半年任意一期依法缴纳税收和近半年任意一期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免税免缴的须提供证明材料;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7.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企入吉备案相关规定(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8.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9.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10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 |
11 | 提出磋商文件答疑时间 | 递交磋商文件截止之日三日前。 |
12 | 磋商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截止时间 | 递交磋商文件截止之日五日前。 |
13 | 投标人确认收到磋商文件答疑、澄清、修改、补充的时间 | 自答疑、澄清、修改、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起24小时内。 |
14 | 投标有效期 | 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15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采用电汇、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币 10000 元 收款人:中智美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开发区支行 账 号:22050166633800001132 磋商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在开标前提交,以到账为准。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转款单位转款凭证复印件或投标保函复印件。磋商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要求提交的,视为放弃投标,采购人将不接受其响应文件。 如以转账形式递交的请将底单扫描件发送至 446297657@qq.com邮箱; 如以保函担保形式递交的,请将保函扫描件于2024年02月07日前,发送至446297657@qq.com邮箱,过期不予受理。 逾期未递交或发送指定邮箱的保证金存款凭证、保函担保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磋商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投标单位。保证金存款凭证、保函担保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如转账等递交保证金的形式备注无法体现以上全部内容,内容表达清楚可简写)。
|
16 | 报价方式 | 工程量清单报价 |
17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报价方案 | √不允许。 □允许,应满足下列要求: |
18 | 响应文件电子 版 | 电子版文件1份(U盘) 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单独密封) |
19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20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磋商文件封面、磋商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
21 | 响应文件装订 | 1.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采用A4纸印刷分别装订成册。均采用左侧胶粘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2.编制完整的响应文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页码格式为连续的自然数字(如:1、2、3、4……)。 未按以上要求装订响应文件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
22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3 |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地点 | 时间: 2024年5月24日14点30分 (北京时间) 地址: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六楼) |
24 | 响应文件是否 退还 | 不退还 |
25 | 磋商时间、地点 | 磋商时间: 2024年5月24日14点30分 (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六楼) |
26 | 响应文件密封性检查 |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
27 | 唱价顺序 | 按照投标人递交响应文件的随机顺序进行。 |
28 | 磋商小组 | 磋商小组构成:3 人。 专家确定方式:从指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29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30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31 | 是否退还响应 文件 | 否 |
32 | 技术部分是否采用暗标 | 否 |
33 | 成交投标人确定 | 由磋商小组确定成交投标人 |
34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投标人章的地方都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鲜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35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以实际合同为准 |
36 | 监督 | 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37 | 付款方式 |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磋商代理服务费 | 参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按中标价的1.5%收取,由中标单位支付。 | |
磋商公告与磋商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磋商文件为准。 |
二、总则
2.1 项目概况
2.1.2 当事人
2.1.2.1采购人:系指见须知附表 ;
2.1.2.2投标人:是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1.2.3磋商小组:系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投标人的临时组织;
2.1.2.4投标人系指领取了磋商文件并完成登记备案拟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1.2.5采购代理机构:系指 中智美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2.1.3 磋商依据及原则
2.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3.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1.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1.3.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1.3.6《政府采购投标人投诉处理办法》;
2.1.3.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
2.1.4投标人相关要求
2.1.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1.4.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4.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同时报价;
2.1.4.4以联合体形式报价的,应符合以下规定(本项目不适用价格扣除):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报价,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报价。
(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报价,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2.1.4.5投标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工程进行设计、编制规范等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1.4.6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即为合格投标人,具有参与磋商的资格。
2.1.5 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6 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2.1.6.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1.6.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2.1.6.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2.1.7 踏勘现场(本项目自行踏勘现场)
2.1.7.1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2.1.7.2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2.1.7.3投标人经采购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投标人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2.1.8 答疑
2.1.8.1投标人对磋商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采购人将对投标人提出的所有疑问或者询问进行综合答复,统一发给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并在规定的网上公告,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
2.1.8.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磋商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投标人未按照磋商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
2.1.9 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
2.1.10 其他条款
2.1.10.1投标人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投标人承担;
2.1.10.2不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2.1.10.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 磋商文件
2.2.1 磋商文件的构成
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1竞争性磋商公告;
2.2.1.2投标人须知;
(1)总则;
(2)磋商文件;
(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
(4)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
(6)唱价、磋商、确定成交投标人以及废标;
(7)纪律和监督;
(8)质疑与投诉;
2.2.1.3 评审办法;
2.2.1.4 合同条款和格式;
2.2.1.5 工程量清单;
2.2.1.6 图纸;
2.2.1.7 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
2.2.1.8 响应文件格式。
2.2.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1投标人获得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获得磋商文件后三日内,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有义务对磋商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所有条款;
2.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五日前,在规定的网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或者修改问题的来源。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对磋商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修改内容已构成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磋商或者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在规定的网上发布公告后,方可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磋商文件的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并经公告的为准;
2.2.2.4投标人认为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2.2.2.5投标人自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从规定的网上下载打印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等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2.2.3 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
2.2.3.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五日前,在规定的网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五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2.3.2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磋商或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和唱价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和唱价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五日前,在规定的网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投标人,以给予投标人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
2.3 报价、响应文件编制
2.3.1报价
2.3.1.1全费用综合单价
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质检(自检)、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保险费、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维护、缺陷修复、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及合同包含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各项费用;
2.3.1.2综合单价
单价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质检(自检)、维护、缺陷修复、保险费、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及合同包含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等各项费用;
2.3.1.3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预算控制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2.3.1.4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以外的任何附加条款;
2.3.1.5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2.3.1.6投标人须按照附件格式表格要求填写;
2.3.1.7唱价时,响应文件中《首轮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首轮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投标人应签字确认。投标人拒绝修正报价的,其报价无效。
2.3.1.8本项目为固定单价招标;
2.3.1.9投标人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响应文件中有价格调整要求的报价无效;
2.3.2 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
响应文件格式中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处均应签署或盖章,且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3.3 响应文件的盖章要求
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均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鲜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 合同章 财务章 业务章等)的印章 ;
2.3.4 响应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2.3.4.1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天 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2.3.4.2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即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3.4.3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2.3.5 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响应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2.3.5.1封面设置。响应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全称和日期;
2.3.5.2响应文件内容。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加行、涂改、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
2.3.5.3响应文件装订。响应文件以A4幅面制作,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投标人同时对多个标段(如有)报价的,响应文件应按所报价标段分别编制并分册胶装;
2.3.5.4响应文件密封。首轮报价一览表、电子版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应分别单独密封,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3.5.5响应文件数量以及要求。 3份纸质响应文件,其中正本1份和副本2份,每份纸质响应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3.6 响应文件的组成
2.3.6.1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函、报价函附录;
(2)首轮报价一览表;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施工组织设计;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2.3.6.2电子版响应文件
(1)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内容一致;
(2)电子版介质为U盘,文件格式须为PDF、DOC或XLS等;
(3)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无论磋商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4)电子版响应文件应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2.4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2.4.1 投标人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提交的商务资格、技术支持等证明材料。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其中的字体、印章要清晰;
2.4.2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并装袋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2.4.3相关证件原件在年检期间或者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件。
2.5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
2.5.1 响应文件递交及截止时间
2.5.1.1投标人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含证明材料等)。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证明材料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1.2投标人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保留相关证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5.1.3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同磋商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2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2.1投标人递交的响应文件,装箱(袋)加以密封;
封套上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投标人名称等,在封签处标注请勿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启封字样,未按要求密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2.2证明材料原件部分单独密封,加贴封条,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及密封章,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2.5.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3.1投标人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5.3.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投标人要求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4 唱价时间
唱价时间:同磋商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唱价时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在规定的网上发布变更公告,并告知参加报价的投标人,否则必须按时唱价。
2.5.5 唱价地点
唱价地点:同磋商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 唱价、磋商、确定成交投标人以及废标
2.6.1 唱价 (本项目不适用)
2.6.1.1唱价程序
唱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1)宣读唱价会议纪律;
(2)公布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主持人、唱价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5)按照投标人递交响应文件的顺序,宣布响应文件开启顺序。
2.6.1.2 唱价
(1)唱价在磋商文件确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唱价会议。届时邀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唱价会议的法定代表人出具身份证、授权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且必须签字,否则,责任自负。
投标人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退回投标人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人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作出判断。经确认无异议的,相关各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各投标人响应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投标人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经确认存在争议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通过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保存相关证据,相关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开启有争议的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认定,认定结论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报价无效处理。
(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价。
①唱价顺序:按照投标人递交响应文件的顺序进行;
②唱价内容:唱价人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首轮报价等《首轮报价一览表》中的主要内容。投标人若有报价内容未被唱出的,应在唱价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唱价: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唱价和记录,唱价记录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5)投标人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6.2磋商
2.6.2.1磋商小组
(1)磋商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
(2)评审专家的抽取
①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磋商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投标人;
(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磋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6)磋商小组的职责:
①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评价;
②要求投标人解释或澄清其响应文件;
③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投标人;
④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7)磋商小组的义务:
①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②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③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④发现投标人在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⑤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⑥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
⑦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⑧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⑨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⑤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9)评审程序
①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②推荐磋商小组组长;
③资格性审查;
④符合性审查;
⑤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
⑥澄清有关问题;
⑦磋商;
⑧确定成交投标人;
⑨编写评审报告。
(10)评审
经评审的综合评分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投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会。
(11)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6.3 确定成交 投标人
2.6.3.1磋商小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投标人;
2.6.3.2成交投标人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成交投标人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2.6.3.3确定成交投标人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三日内通过规定的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为1天;采购人同时向成交投标人签发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示或者发布成交公示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6.3.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投标人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投标人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4报价无效及废标
2.6.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密封、签署、盖章;
(4)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未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预算控制价;
(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唱价会议或参加唱价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
(7)相关资格资质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未按磋商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
(8)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响应性审查中,磋商小组认定投标人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
(9)投标人未按工程量清单封面格式内容要求,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加盖执业专用章;
(10)投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时,未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填写或改变清单内容。
(11)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
(12)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13)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4)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15)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
(16)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7)磋商小组认定技术方案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18)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19)投标人未提交最终报价;
(20)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21)属于采购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2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23)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
(2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2.6.4.2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控制价;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废标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投标人。
2.6.5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2.6.5.1评审活动终止
(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前期参加评审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回避。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
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②发生磋商小组名单泄密、评审信息泄露;
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④发现磋商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
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6.5.2磋商小组中途更换成员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过程中退出评审活动;
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2.6.5.3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6.6违法违规情形
2.6.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成交投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6.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
(1)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2.6.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投标人串通报价:
(1)采购人在唱价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报价;
(4)采购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成交提供方便;
(6)采购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6.6.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6.6.5 违规处理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
(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
(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
(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2.6.7关于成交投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6.7.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投标人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投标人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投标人承担。
磋商小组认定成交投标人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投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的投标人承担。
2.6.7.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价、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投标人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投标人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投标人承担。
2.7 纪律和监督
2.7.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7.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2.7.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7.4 对与 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投标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2.8 质疑与投诉
2.8.1 质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投标人质疑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8.1.1质疑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质疑事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3)提出质疑的日期。
2.8.1.2按照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数量提供质疑书,并应加盖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8.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2.8.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8.1.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8.2 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投标人投诉处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8.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投标人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8.2.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
2.8.2.3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
(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2.8.2.4投诉书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8.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注: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一)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标书内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标书内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资质等级 | 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标书内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项目经理 | 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证书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应无在建工程。标书内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 ||
财务状况 | 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之日起到2022年度的审计报告即可;2023年成立至今的企业应提供资信证明)标书内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税收状况 | 提供近半年任意一期依法缴纳税收和近半年任意一期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免税免缴的须提供证明材料,标书内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信誉状况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
计划工期 | 签订合同日起40天; |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 ||
投标有效期 | 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编号一致,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印章并签字。(如委托造价咨询部门还须同时附委托合同等材料)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响应报价 | 不超过采购预算(超出此采购预算的响应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 ||
评审结果(合格/不合格) |
注:1、√为合格,╳为不合格;2、如评审不合格需注明不合格原因。
评标办法前附表(二)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60分 项目管理机构:9分 投标报价:10分 其他因素:21分 | ||
2.2.2 | 基准价计算方法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100 超出招标控制价的磋商响应报价按废标处理。 注: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进行价格扣除)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2.2.3 (1) | 施工 组织 设计 评分 标准 60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分) |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齐全,针对现场情况及施工部署有详细的文字、图表等阐述,脉络清晰;进行综合比较;优得5-4分,良得3-2分,合理得1分,不齐全不合理得0分。 | 0-5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8分) | 对本次招标项目概况有一定的认知,掌握工程现场的情况;有详细的踏勘报告;针对此项目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其施工工序与技术措施合理、高效等,进行综合比较;优得8-6分,良得5-3分,合理得2-1分,不齐全不合理得0分。 | 0-8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8分) | 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过程、检验检测,质量通病防治等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等,进行综合比较;优得8-6分,良得5-3分,合理得2-1分,不齐全不合理得0分。 | 0-8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7分) | 安全管理体系及施工保证措施全面,有效且合理,现场的安全部署情况,安全意识宣传的措施等;内容表达清晰而全面;进行综合比较;优得7-5分,良得4-2分,合理得1分,不齐全不合理得0分。 | 0-7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7分)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全面、有效,明确环境指标和目标;针对其方案进行综合比较;优得7-5分,良得4-2分,合理得1分,不齐全不合理得0分。 | 0-7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6分) | 工程进度计划符合开竣工日期要求,且安排合理,高效;进行综合比较;优得6-4分,良得3-2分,合理得1分,不齐全不合理得0分。 | 0-6 | ||
资源配备计划 ( 5分 ) | 针对投标人提报的资源配备计划进行综合比较 ; 优得5-4分,良得3-2分,合理得1分,不齐全不合理得0分 | 0-5 | ||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5分) |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5-4分,良得3-2分,合理得1分,不齐全不合理得0分 | 0-5 | ||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5分) |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5-4分,良得3-2分,合理得1分,不齐全不合理得0分 | 0-5 | ||
施工现场平面图 (2分) | 施工现场平面图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者得2分,良者得1分,一般者得0.5分,没有则得0分 | 0-2 | ||
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络图(2分) | 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络图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者得2分,良者得1分,一般者得0.5分,没有则得0分 | 0-2 | ||
2.2.3 (2) | 项目 管理 机构 评分标准 9分 | 项目经理业绩 (4分) | 2020年至今完成过类似工程(仅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有一项得2分,满分得4分,没有不得分(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须体现项目经理姓名),以竣工时间为准。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 0-4 |
其他主要人员 (5分) | 其他主要人员配备齐全,人员有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满足施工要求,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比较,优得5-4分,良得3-2分,合理得1分,不齐全不合理得0分。 投标文件内附相应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0-5 | ||
2.2.3 (3) | 磋商报价评分标准 10分 | 磋商报价得分 (10分) | 以第二次磋商报价(最终报价)为依据进行计算,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磋商报价的最低报价为磋商基准价。 最终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10%×100 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 0-10 |
2.2.3 (4) |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21分 | 企业业绩 (15分) | 投标人近三年(2020年至今)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一项得3分,最多得15分(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以竣工时间为准,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 0-15 |
保修服务 (3分) | 对投标人提供的保修、维修服务承诺措施有效、有保障,内容具体全面进行综合评价,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没有不得分。 | 0-3 | ||
优惠条件 (3分) | 对投标人提供的采购人可接受的实质性优惠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工期提前、提供办公场所、提供食宿等不视为可接受的实质性优惠条件)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没有不得分。 | 0-3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企业实力、其他因素逐项对比以各项分数高者优先。如各项分数都相等时,由采购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 按本章第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 按本章第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 按本章第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 按本章第2.2.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十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 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 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 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 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 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 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 1)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之 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 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等国家最新政策。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 6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 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 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
第四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另册)
注:若磋商文件中的表格格式与软件版格式有不一致之处,以软件版格式为准。
第六章 图 纸 (另册)
第七章 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
详见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正(副)本】
项目名称
竞争性 磋商 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 首轮报价一览表 ------------- ----------------------------()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 施工组织设计 --------------------------------------------()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响应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 (大写) (¥ ) 的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不撤销响应文件。
3.如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报价函递交的报价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报价函附录
项目名称:
序 号 | 条款内容 | 约定内容 | 是否响应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
2 | 计划工期 | 签订合同日起40天 |
|
3 | 缺陷责任期 | 验收后一年 |
|
4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以实际合同为准 |
|
5 | 分包 |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
|
6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5000元 |
|
8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
|
9 | 预付款额度 | 无 |
|
10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无 |
|
11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3% |
|
12 | 投标有效期 | 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
... | .... | ... |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 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 、首轮报价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
| |||
资质等级 |
| |||
首轮总报价 | 人民币: (元),大写 | |||
工期 | (日历天) | |||
质量标准 |
| |||
注册建造师 | 姓 名 | 专 业 | 级 别 | 证 号 |
|
|
|
|
注:本表为除在响应文件中装订外,还应 单独用小信封密封 一份送达。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五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最终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附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封皮 投 标 总 价 | |||||||||
采购人 : |
|
| |||||||
工程名称 : |
|
| |||||||
投标总价 ( 小写 ): |
|
| |||||||
( 大写 ): |
|
| |||||||
| |||||||||
投 标 人 : |
|
| |||||||
| (单位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 |
|
| |||||||
| (签字或盖章) | ||||||||
编 制 人 : |
|
| |||||||
| (注册造价师签字并盖章) | ||||||||
编制时间 : |
|
|
六、 施工组织设计
目录自拟
1.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四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五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五:临时用地表
用 途 | 面 积(平方米)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 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注册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表一: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
| 年 龄 |
| 学历 |
|
职 称 |
| 职 务 |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经理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
毕业 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应附相应的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加盖公章。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 |||
姓名 |
| 年龄 |
|
性别 |
| 毕业院校 |
|
学历和专业 |
| 毕业时间 |
|
拥有的职业资格 |
| 专业职称 |
|
职业资格证书 编号 |
| 工作年限 |
|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
附表三:
承诺书
(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八、 资格审查资料
1.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3.近三年度财务状况表;
4.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5.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7.投标人提供近半年任意一期依法缴纳税收和近半年任意一期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采购人) :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已详细阅读了 项目(项目编号: )磋商文件,自愿参加本次磋商,现就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诚信报价,材料真实。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报价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不出借或者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报价,不弄虚作假;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不排挤其他投标人,不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等及其他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行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三、不捏造事实或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和投诉,不以质疑或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干扰政府采购秩序;
四、若成交后,将按照规定及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与采购人订立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协议;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及相关服务,不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磋商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磋商保证金、媒体通报、1~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如已成交的,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传 真 |
| 网 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 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备注:1、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省内及入吉企业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截图,相关证件复印件应清晰明了,包括有效年检(有效期)页,依次编号附录在磋商文件中。
近三年度财务状况表
近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要审计的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的复印件;不需要审计的应附本公司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
(格式自拟)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格式由投标人自拟)
投标人提供近半年任意一期依法缴纳税收和近半年任意一期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采购人名称):
我方承诺,在参与 (项目名称)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以及如果中标的后续工作中,我方不存在下列任何情形之一:
(1)强揽工程:以黑恶势力承包工程;强迫他人接受限定条件或退出竞争;强迫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转包;以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等。
(2)恶意竞标:以黑恶势力用明显低于建安成本价格中标;利用围标、串标、虚假投标及威胁手段等方式骗取中标;以黑恶势力使得工程的实际造价远远高于中标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伪造资质证书、证件、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投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
(3)扰乱工程招投标活动:以黑恶势力在评标现场聚众闹事、寻衅滋事,冲击评标现场,打砸破坏评标现场办公设施;用威胁等手段恐吓评标专家、工作人员等行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无理取闹,扰乱招投标正常秩序。
(4)其他任何涉黑涉恶的行为。
我方承诺上述内容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存在上述情形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同时,我方承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特此承诺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九 、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文件和说明。
(格式由投标人自拟)
备注:
投标人对提供的以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若对以上投标人提供的资料有异议,可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进行复核,若发现有不实之处,按报价无效处理。
附:最终报价函(式样)
最后报价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报价 |
|
|
注:
供应商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本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2 , 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2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1 投标申请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资质有效,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2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证书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应无在建工程;2.3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之日起到2022年度的审计报告即可;2023年成立至今的企业应提供资信证明);2.4投标人提供近半年任意一期依法缴纳税收和近半年任意一期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免税免缴的须提供证明材料;2.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6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7 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企入吉备案相关规定(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2.8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9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5月08日 至 2024年05月14日,每天上午8:00至13: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5月24日14点30分,地点为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六楼)。
方式:时间: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14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自行在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主体登录界面(http://ggzy.jlbc.gov.cn/)进行基础会员诚信库注册,核验通过后,凭借企业CA锁登录系统,进入政府采购栏目,点击磋商文件领取,查找本项目,免费下载交易文件。下载时必须使用自己的身份,从其他途径获取的磋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售价:¥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5月24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5月24日14点30分,地点为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六楼)。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5月24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白城市洮安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
联系方式:联系人:张岩135143666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智美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地 址:白城市庆学东路6-2号楼2单元1层102室
联系方式:王浩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浩
电 话: 15567906663
文章推荐:
白城市洮安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洮北粮食收储库维修工程竞争性谈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