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四川省国连弘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9.01%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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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339.1737 万元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是否控股权转让 | 否 | 总转让比例 | 49.01%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逯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5337220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标的企业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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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四川省国连弘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成立时间 | 2017-07-25 | |||
所在地区 | 四川 遂宁市 蓬溪县 | |||
住所/注册地址 | 遂宁市蓬溪县金桥镇翰林路二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 | 2,434万 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彭卫东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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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三、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次被评估单位生产厂房占用土地为企业租赁的两块土地,地块1为企业于 2017年7月8日租赁,面积为71.1亩,到期日为2023年7月7日;地块2为企业于 2018年4月10日租赁,面积为96.08亩,到期日为2024年4月9日,租赁价格为2000元/亩/年。 (二)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和基准日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诉讼赔偿等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四、重大债权债务不涉及。 五、职工安置事项 根据《四川省国连弘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委派的3人回到原单位,由转让方负责安置。其余劳务派遣员工共6人继续由标的企业使用,受让方知晓并认可该事项。 六、其它披露事项1. 本次股权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亦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 2. 本次标的企业的审计报告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到西南联交所现场查阅。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西南联交所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3. 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已全部实缴。 4. 标的企业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的损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5. 标的企业股东遂宁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放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且采用场内方式行权。 6. 标的企业生产厂房占用土地为企业租赁的两块土地,地块1为企业于 2017年7月8日租赁,面积为71.1亩,到期日为2023年7月7日;地块2为企业于 2018年4月10日租赁,面积为96.08亩,到期日为2024年4月9日,租赁价格为2000元/亩/年,尚未续租。(风险提示:后续能否继续续租存在不确定性,若到期不能续租,则须对临建进行拆除、场地进行清理后重新找地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7. 设备老化情况:国连弘泰公司两条180商品砼生产线于2017年建成投产,目前设备老旧,维修率高;自2020年停产至今,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转存在不确定性。 8. 涉诉纠纷:标的企业与四川怡滋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纠纷已通过仲裁裁定,但双方就仲裁裁定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尚未最终履行完毕,后续存在履约风险。 9. 若因其他不可预见事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情形),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协商处理,转让方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且受让方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进行经济赔偿。 10. 本次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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