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鹤华新能源有限公司41%股权
         ·  2024-06-25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鹤岗鹤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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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16委3组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办公楼(50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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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孟繁荣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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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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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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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402MA7KMCU44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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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生物质能技术服务;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工艺研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蓄电池租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发电技术服务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力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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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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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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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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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41 | 
| 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9 | 
| 黑龙江龙煤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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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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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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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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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97 | 175.97 | 0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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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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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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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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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2、转让方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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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北滨河路路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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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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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4MA001JR65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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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1%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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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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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8267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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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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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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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日期 | 2023-12-29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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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文件名称 | 董事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纪要(新能源董事会纪要〔202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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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0.18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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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认缴出资尚未缴足,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应按照标的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义务。2、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0.1万元汇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3、本项目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受让的相关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优先购买权实施方案》。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含原股东)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的情况。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6、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7、受让方须同意重庆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价款及服务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8、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9、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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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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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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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2024-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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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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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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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竞价方式
6、成交信息
| 受让方名称 | ** | 交易方式 | 协议转让(非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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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金额(万元) | 0.18 | 成交日期 | 2024-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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