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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源凯马发动机有限公司50%股权及14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 2024-07-19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无锡华源凯马发动机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注册地(住所)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丁庄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成立日期 2004-09-27 注册资本 35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35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6766538015G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农业机械制造;农业机械销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机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风机、风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00
    张伟 32.5000000
    无锡民玮亿机械有限公司 10.0000000
    陈美庭 7.5000000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8373.36 -4483.46 -3943.42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30794.56 25522.56 5272.00
    审计机构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4年03月31日 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9467.99 85.01 85.01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31198.88 25841.87 5357.01
    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5145.07万元,其中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50%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4887.488万元。转让方持有的14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257.582万元,为含税价。若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按照股权部分及注册商标专用权部分两者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2、本项目不涉及职工安置。3、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其他事项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60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 李益 成立日期 1998-06-19
    注册资本 64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汽车制造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07393031L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50.0000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0.0000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1000080343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22-06-13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其他 决议文件名称 国机战略【2022】175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无锡华源凯马发动机有限公司50%股权及14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转让底价 5,145.07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1200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4、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5、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6、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披露公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股权重新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7、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已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3)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5)本方已充分知晓标的中的14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标的企业持续经营的必要性,本方承诺在受让本项目股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继续将该14项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偿提供给标的企业独占使用。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2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其他披露信息
    管理层(自然人)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无锡华源凯马发动机有限公司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
    国有产权情况
    姓 名 所在单位 职 务 现持有产权比例 拟受让产权比例
    张伟 无锡华源凯马发动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32.50000% 50.0000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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