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汽车起重机(260t)租赁服务采购(连贺3标)采购公告
致:各供应商
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院设备管理服务中心计划租赁2台汽车起重机(260t),现以公开询价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具体如下:
一、采购内容
(一)采购清单:
序号① | 设备名称② | 规格型号③ | 设备数量(台)④ | 租赁期限⑤ | 单位⑥ | 备注⑨ |
1 | 汽车起重机 | 260t | 2 | 2 | 月 | 配重要求全配 |
合计 | 2 |
|
说明:
1.租赁上限单价包含:设备租金、转场转运配重使用的车辆费用、维修保养费、吊装使用的吊具费用、支腿垫板(钢板)、油浸枕木(800*200*150mm)、1名操作人员和2名辅助人员的工资(含工资、福利、保险、伙食费等)、车辆保险(投保应包括车辆强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不低于2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劳动防护用品、税费等全部费用。
2.进退场要求:设备的进场、退场均由供应商负责安排,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单价包含过桥过路费、燃料费、停车费、税费等全部费用,且费用在的第1期与最后1期的结算中以租金形式结算,其中第1期结算50%,最后1期结算50%,供应商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采购人。
3.设备装卸要求:装卸车均由供应商负责安排,并承担费用。
4.转场运输车辆要求:配备转场运输车辆1台(两台汽车起重机使用),设备年限6年内,满足汽车起重机配重转运要求,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5.增减人员规定:采购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增减操作人员,每增减1名操作人员,租金单价相应增减12000.00元/月(含税);每增减1名辅助人员,租金单价相应增减6500.00元/月(含税)。
6.人员加班费:每人每月总工作时间按240小时计算,单台设备租赁不满1个月的,当月每人总工作时间=实际租赁天数×8小时;超出的部分为加班时间,加班费按30元/小时·人(含税)计算;原则上每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12个小时;加班时间须经过该项目的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及采购人确认后方可结算,否则不予结算。
7.食宿规定:人员的食宿由采购人负责安排,伙食费由供应商承担,费用以所在项目伙食收费标准为准,且供应商应在收到项目的付款通知后30天内自行支付至所在的项目。
8.燃料要求:设备在项目作业期间,所需燃料按项目材料管理要求办理领用手续,且燃料费由采购人所服务的项目承担。
(二)采购设备及配备人员要求
(1)设备要求:
1.设备出厂年限在6年内,各种证照齐全有效,各项性能完好,设备主要工作参数必须与设备铭牌一一对应。
2.供应商设备轮廓必须粘贴反光标贴,且随机配备合格灭火器材等安全设施
3.租赁期间,采购人可不限时间使用设备。
4.供应商提供的设备要类似相当于或更优于徐工、中联、三一品牌的性能指标。
(2)配备人员要求:供应商配备的人员须为供应商单位人员,由供应商负责其劳动关系,人员的年龄大于18周岁,小于55周岁。且该人员应符合该类型设备的上岗要求并证件齐全,并将相关证件向甲方进行备案。
(三)供应商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机械设备租赁服务资格,纳税人资格须是一般纳税人。
(2)报价的供应商应为北投平台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库内供应商且与注册准入专业社会服务-租赁服务(带操作员)-其他租赁服务(C级及以上)、社会服务-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其他租赁服务(C级及以上)相符。
(3)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的,以及在我公司有信誉不佳或有过不良履约记录者,均不接受报名。
(4)关联单位不得同时响应,一经发现,取消所有关联单位的响应资格。
(四)相关结算规定
(1)结算起止时间:设备进场之日开始计算租金,指定退场之日起停止计算租赁费。采购人提前1天通知供应商退场日期。
(2)过程结算:服务期间,设备每月累计维修保养超过3天、遇春节、或根据采购人实际计划停工天数扣除相应天数租金。
(3)如实际使用天数足月的,按月进行结算;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结算,日租单价=月租单价÷30。
(4)租赁期间,供应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必须要相当或更优于采购要求的设备。如采购人需要260t汽车起重机,成交人提供设备规格型号≥260t汽车起重机的,采购人有权按260t汽车起重机的响应价进行结算。
(5)结算付款方式:每月1日前双方确认上一期的结算金额,并由供应商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收到发票后60天内支付结算款,结算款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五)其他
(1)租赁期限:暂定2个月,从2024年9月开始,具体以采购人施工进度而定
(2)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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