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 2024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补充设计施工一标段设备租赁采购 竞价采购公告
根据《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和《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 (T/CFLP0016-2019)的有关规定,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人)肇东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补充设计施工一标段项目设备租赁采购进行竞价采购,公告内容如下: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补充设计施工一标段设备租赁采购
1.2项目编号:CG-20250912-12024
1.3标段情况: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4采购内容:设备租赁采购,具体详见下表及竞价采购文件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租赁时长(月) | 含税单价 (元) | 含税金额 (元) | 备注 |
1 | 挖掘机 | 1.0m3 | 台 | 3 | 3 | 28280.00 | 254520.00 | |
2 | 挖掘机 | 1.2m3 | 台 | 4 | 3 | 31310.00 | 375720.00 | |
3 | 挖掘机 | 1.4m3 | 台 | 3 | 3 | 36360.00 | 327240.00 | |
4 | 装载机 | ZL50 | 台 | 2 | 3 | 15453.00 | 92718.00 | |
5 | 单杠轮压路机 | 22t | 台 | 1 | 3 | 19695.00 | 59085.00 | |
6 | 单杠轮压路机 | 26t | 台 | 3 | 3 | 27270.00 | 245430.00 | |
7 | 自卸车 | 10m³ | 台 | 3 | 3 | 13130.00 | 118170.00 | |
8 | 自卸车 | 20m³ | 台 | 4 | 3 | 23230.00 | 278760.00 | |
9 | 洒水车 | 8T | 台 | 2 | 3 | 6565.00 | 39390.00 | |
合计 | 1791033 .00 | |||||||
本次采购单价为含 税 单价 |
注:上述设备租赁采购单价、采购预算均含税含运费。
1.5供货期: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1.6项目地点:黑龙江省肇东市。
1.7必须按采购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其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本次设备租赁要求:意向供应商需提供采购人租赁所需的设备。
1.7.1委派合格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意向供应商负责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工资和社会保险等一切费用由意向供应商负责,与采购人无关。。
1.7.2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如期完成租赁设备的进场、保养等工作。保证机械正常运转,保证采购人的施工生产。
1.7.3意向供应商应与其操作手订立雇佣合同书,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并为其发放工资。
1.7.4意向供应商驻采购人现场的工作人员需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工作,对于严重失职和违章操作的,采购人有权通知意向供应商更换工作人员,意向供应商应立即更换人员。
1.7.5意向供应商应保证租赁设备状况良好,随机附件、随机工具、证照齐全并合法有效。向采购人提供有关的租赁资质证明文件和负责办理设备检测和安全使用手续,提供设备相关资料以及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操作证。
1.7.6意向供应商应为租赁设备做财产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保险。非采购人故意造成的租赁物毁坏损失由意向供应商承担责任。在设备租赁服务期间,因意向供应商原因造成的事故或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意向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1.7.7意向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做好租赁设备发生故障时的所有保障措施,以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意向供应商接到采购人机械故障维修通知后,负责1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租赁期内,机械的维修、保养、零配件及修理费用由意向供应商自行负责。
1.7.8租赁设备进入施工场地途中及意向供应商操作手在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直接损失以及采购人先期垫付的费用)由意向供应商承担。
1.7.9意向供应商在进、退场途中及施工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意向供应商承担责任。
1.7.10因设备故障事故,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由意向供应商进行赔偿。
1.7.11意向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退场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退出施工现场,因意向供应商拖延而发生的费用由意向供应商自负。
1.8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无
1.9付款方式及时间
1.9.1付款方式: 每月 20日为结算日,双方办理结算,乙方提供对应的发票(或由乙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发票),乙方须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可以迟延支 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1.9.2付款时间: 乙方开具合格发票后, ( 60 )天内支付结算金额的 ( 80 ) %,结算后 ( 90 ) 天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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