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公告
本询比项目为广州分公司集群网应急通信车及基站板件租赁服务项目(第二次)(采购代理机构编号:ZJZB-2025-21702),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比响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
(1)采购范围:主要工作内容为广州分公司集群网应急通信车及基站板件租赁服务,具体内容如下:1.应急通信车服务,2.基站板件服务等。详见《项目需求书》。
(2)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
1.2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算金额 (人民币 万元)(不含增值税) | 服务地点 | 标包划分情况 |
1 | 广州分公司集群网应急通信车及基站板件租赁服务项目 | 36.238532 | 广州 | 不划分标包 |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3 标包划分情况: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1.4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总价最高响应限价为36.238532万元(不含增值税),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或等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应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1.
2.
2.1
2.1.1
2.1.2 项目团队要求:
1)拟派1名项目负责人,本科或以上学历,须提供学历证明文件、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的社保证明(由税务局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2025年04月01日以后缴纳的任一时间段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所属单位为供应商);
2)拟派项目团队(不含项目负责人)4人或以上,含2名技术人员和2名司机(要求需持有有效的B2驾驶证)。同时提供项目团队的社保证明(由税务局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2025年04月01日以后缴纳的任一时间段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所属单位为供应商);
备注:如法人参与报价的,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为报价人或报价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报价的,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为报价人或其法人。
2.1.3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应答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0月0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5年10月0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5年10月0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0月01日起)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公布的为准,重大违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10) 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1)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2) 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3) 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或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公司与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即上述公司或上述公司的控股股东/投资人在供应商的持股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
(14) 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5)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6) 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7) 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8)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9)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20)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1) 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应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控股股东为同一自然人或者存在控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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