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
出租方联系人 | 王猛 | 出租方联系人电话 | 85231220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朝阳区 |
坐落位置 | 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 |
房屋使用现状 | 其他 |
建筑面积 | 51950.8平方米 |
房屋用途 |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乙5号 |
土地证号 | 京石国用(2007划)第0196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11362.51平方米 |
用途 | |
类型 | 划拨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5号 |
土地证号 | 京石国用(2007划)第205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47634.63平方米 |
用途 | |
类型 | 划拨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决策类型 | 党委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 | 批准文号 | 京财社【2023】789号、京医管财【2023】37号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出租标的共498个:其中朝阳医院本部位于北京市白家庄路8号(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南路8号),停车位334个;石景山院区位于石景山区京原路5号、乙5号,停车位164个。2.原合同已于2023年8月10日到期,现处于事实租赁状态,原租户存在优先承租权。3.出租期限不超过2026年5月。 |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6325100 元/年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个 |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17990.00平方米 | 租赁期 | 2年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无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按最终成交年租金10%支付押金。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 水、电、气、热、物业费由出租方承担。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停车场地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允许在不破坏主体结构的前提下进行装修。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5年以上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且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提供营业执照及2022年审计报告)2、意向承租方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AAA级信用等级证书》。3、意向承租方2022年全年营业收入超过4000万元(提供2022年度财务报表,以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4、意向承租方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2022年度企业完税证明和代理社保缴费回单)。5、意向承租方近3年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结果,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严重请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处罚期限届满的,视为满足本条资格。6、.意向承租方经营范围应含有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字样(以营业执照内容为准)。7、意向承租方须具备三甲医院停车管理项目经验以租赁协议或服务协议及有效期内的停车场备案证为准(意向承租方全资子公司实施的上述项目业绩视同意向承租方业绩,全资子公司须提供意向承租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及全资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8、意向承租方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2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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